公积金计算办法(6篇)

时间:2024-07-10 来源:

公积金计算办法篇1

市审计局认真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采取跨前一步促整改、跟踪回访促整改、公开结果促整改”等多种方式,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切实加强本市审计整改工作,加大跟踪检查工作力度,市审计局制定了审计整改检查办法,规范了审计整改工作要求、检查内容和方式等。

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研究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切实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审计整改工作。一是注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改责任。如市安全监管局成立了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整改工作责任人,并制订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将各项整改内容进行分解,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间。二是注重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整改合力。如市政府召开节能减排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节能减排审计整改方案,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19个部门参加会议。又如市政府召开吴泾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现场推进会,研究制定了吴泾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部分工作的协调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闵行区政府、华谊集团等13个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三是注重加强分析研究,建立长效机制。相关部门在抓整改的同时,全面、深入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既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等内控制度,也加强财经法规政策宣传,通过组织培训、召开研讨会等活动,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如市卫生局对报告中的各项问题逐条梳理剖析,在局属系统内,对所有的预算单位,结合此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开展全面培训,对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政府采购政策进行解读,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此外,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规问题,有关部门进行了严肃查处,移送线索的3件案件中,法院已完成开庭审理1件,正进入判决阶段,有关部门对其余2件案件的2名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降级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市财政局组织执行市级预算和市地税局税收征管审计整改情况

(一)对部分专项资金未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市财政局已将0.97亿元排污费、水资源费收入,在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予以统筹安排,并将根据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程序,督促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落实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的前提下,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对个别专项资金拨付方式不规范的问题,市财政局要求市民政局将3000万元剩余款项交还国库,待其支出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直接支付至相关区(县)。

(三)对部分园区管委会预算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市财政局已要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报送XX年项目执行情况,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及时编制报送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同时,市财政局将根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职能定位和虹桥商务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对经费预算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四)对部分专项资金投资形成的园区资产未制定管理办法的问题,市财政局督促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制定专项资金核销管理办法,建立已核销基础设施等资产的管理机制,加快推进竣工决算,办理产权移交。

(五)对部分税款征收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市地税局已督促相关税务分局予以纠正,有关税款已如实申报、足额征收入库。

(六)对未按上调后的税额及时补征耕地占用税的问题,崇明县税务分局已对8户单位补征耕地占用税,目前已征收入库。

二、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体育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机管局、市口岸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现代管理研究中心、市社联、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市科协、市检测中心等17个主管预算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高度重视,积极进行整改。截至20xx年10月末,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已整改问题涉及金额3.82亿元,已整改问题涉及金额占审计查出问题总金额的70.2%;其余问题已由相关部门承诺整改,主要是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等方面的问题。由于当年预算已经执行,采购资金已经支出,相关部门承诺将制定并完善相关办法,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在今后编报预算和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中不再发生此类问题。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一)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

1.对9个部门预算单位多申报预算或预算编报不完整的问题,有关部门已结合编报XX年部门预算进行落实整改,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市安全监管局已对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处分,118万元违规资金已归还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加强预算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下属单位将有关收支纳入XX年部门预算申报。

2.对9个部门预算单位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的问题,有关部门通过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加强预算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市体育局认真分析无预算支出的原因,撤销了后勤服务中心,从源头上解决无预算支出的问题。市民政局下属市第三精神卫生中心承诺今后将根据用工的实际情况申请预算经费。

3.对10个部门预算单位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问题,有关部门积极追回资金,完善相关制度,承诺今后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市卫生局责成市健康教育所将在健康教育基础和规范化建设”专项列支的50周年所庆活动经费全部追回,对该笔资金作为专项结余资金管理。市现代管理研究中心按照规定编制租赁费预算,根据预算批准的范围和内容列支专项经费。

4.对3个部门预算单位违规将未执行完毕的专项资金转入其他账户的问题,有关部门已在今年将未实施的项目预算执行完毕,并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下的财务制度,规范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社联经与财政部门沟通,已将转入其他账户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二)财经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

1.对6个部门预算单位未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的问题,有关部门对各类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并积极上缴延迟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水务局下属供水调度中心已停止收取水质检测费,已收取的181万元拟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对4个部门收费未及时缴纳的问题,涉及问题资金已全额上缴。市质量技监局下属崇明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和崇明县计量质量检测所及时进行整改,已将207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局。

2.对4个部门预算单位部分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管理的问题,有关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将各项收入纳入单位预算,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督促市房地产学校撤消1家下属单位、变更其余4家民营机构的投资主体和单位性质为国有,并将收入全部纳入该校总收入管理范围。

3.对9个部门预算单位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问题,有关部门积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对政府采购的审核和监管。市科协聘请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专家对所属单位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并组织财务人员学习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水平。市政府机管局承诺在今后的采购工作中,将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报批手续。

(三)资产资金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

1.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的问题,20xx年9月末,市财政局拟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印发实施。市财政局还制订印发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财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等事项的审批程序。同时,明确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益、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对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维修管理不完善的问题,随着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逐步健全,有关单位承诺今后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范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实施程序。市政府机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将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维修管理制度,加强立项审批、支出标准、维修费用的监督管理。

3.对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目前,2个部门已启用公务卡报销系统,4个部门修订相关管理办法,将公务活动中零星购买支出全部纳入公务卡报销范围,加强公务支出现金报销管理。

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情况

(一)对10个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有关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如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针对口腔、整复、组织工程综合楼工程项目,未就概算调整申请报批及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等问题,已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目前正在批复过程中。

(二)对24个项目成本列支不规范的问题,有关单位对其中5.51亿元已整改到位。其余0.4亿元已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待批复后予以纠正。如上海机场快速公交系统工程项目多计项目动迁成本4844万元和上海轨道交通6号线工程项目将带征地费用9374万元列入工程成本的问题,已冲减工程成本。

(三)对21个项目招投标和承发包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学习,表示将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及承发包等有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6个项目的部分设备或设施闲置的问题,有关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如上海自来水市北有限公司针对杨树浦水厂7#生产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中污泥处置系统未使用的问题,积极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就启用污泥脱水设备、达到环保和初步设计中的要求等事项召开了专题会议,并于20xx年6月起正常运行污泥脱水设备,每日出水的水质通过实时监控设备传输至市环保局,待设备正常运行一段时间后,市环保局将对该设备进行环保验收。

四、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整改情况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审计整改情况

1.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执行个人贷款发放政策,加强个人贷款发放审核,加强对受托银行和受托单位的管理、考核,提高贷款发放管理水平。

2.对部分装修贷款发放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已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3.对部分住房公积金形成的资产未进行处置的问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330平方米安居房和1057平方米工业用厂房进行评估后出售,出售款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审计整改情况

1.对部分房产开发企业长期欠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问题,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承诺将通过调研形成方案,提请市、区相关部门讨论研究,逐步解决资金欠缴问题。

2.对部分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持股未予以处置的问题,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承诺将妥善做好剩余股票变现等后续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截至20xx年10月21日,已减持股票数占原持有股票总数的53.54%,变现资金4.01亿元。

(三)吴泾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环境整治效果审计整改情况

1.对部分治理项目未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的问题,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吴泾办等部门和单位已明确和落实了整改措施,抓紧组织推进合流污水南线东段过江管等工程项目,计划将已具备纳管条件的企业污水全部纳管。此外,闵行区环保局组织开展了对码头、堆场整治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行动,确保整治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对部分整治措施未按计划进度实施的问题,其中集中供热工程扩初方案已获批,正在抓紧编制设计施工图,并同时做好施工招投标等相关工作;未按计划关停的污染企业年内坚决关停,闵行区已发文要求企业停止生产;2条未按计划完成的河道整治项目中,闵行区对其中1条河道的整治工作已完成施工招投标,计划20xx年末完工,对另一条河道将重点做好河道保洁和养护,解决入河污染源问题。

3.对部分专项资金被使用单位出借的问题,目前出借资金均已归还。市财政局和市吴泾办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对下拨资金的监管,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四)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使用审计调查整改情况

1.对部分支出超规定范围的问题,相关部门表示,在今后的车辆通行费使用管理中,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支出。

2.对车辆通行费使用单位未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问题,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将从明年起对车辆通行费严格执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市建设交通委也将进一步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专账管理、专账核算。

(五)市级公益金筹集使用管理审计调查整改情况

1.对部分福利公益金项目进展缓慢、资金沉淀较多的问题,市民政局将进一步加强项目的立项调研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项目,提高项目的可操作性;对未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市民政局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加快项目的执行进度,项目若未执行完毕,不得另行申请新的项目。

2.对部分福利公益招投标和创投项目基础管理工作不完善的问题,市民政局已草拟了《20xx年度公益项目分类立项和招标办法》等五个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并正研究制定《项目预算及执行财务管理办法》和《项目绩效评估标准》,以进一步夯实公益招投标和创投项目的基础工作。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益招投标和创投项目的跟踪和监管,市民政局正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招投标项目和创投项目进行逐项审计和绩效评估,目前正拟对XX年186个公益招投标和创投项目实施审计。

3.对部分体育公益金项目供应商入选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市体育局表示将在今后的项目采购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规定。

4.对部分体育公益金支出超范围的问题,市体育局将在今后安排体育公益金预算时,严格执行公益金使用范围的规定,杜绝将公益金用于体育项目外的修缮支出。

(六)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计调查整改情况

1.对专项补贴政策执行不够规范的问题,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通过现场调研等方式逐项深入研究分析,分别制定了整改措施。对33个项目的专项补贴与政策规定不相符和18个项目节能量上报不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梳理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有缺陷的政策予以修订和完善;对拨付不规范的补贴资金退还市财政,上述措施正在落实之中。同时,加紧制订《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通则》等9个相关标准,进一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量审核工作。

2.对节能减排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抓紧研究相关政策,加大了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推进力度。一是加快制定本市相关鼓励政策。今年本市先后出台了《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还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等一批配套政策和办法。二是建立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平台。市经济信息化委已于6月末通过上海节能网等相关网站公布了两批共50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需求信息。三是加大节能服务公司的培育力度。市经济信息化委今年分别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了一批节能服务公司,目前上海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节能服务公司扩大到近百家。此外,对能源审计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政府机管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委等部门,多次研究推进非工业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工作,在20xx年资金预算中安排了能源审计的相关经费,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提供能源审计服务的实施单位,目前已分批启动机关办公建筑、医疗卫生、旅游饭店、商场等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招标工作。

3.对节能减排相关政策不够完善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已修订出台《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对申请扶持项目的申报条件进行了调整完善,如不再要求申报项目必须在获批后1年内竣工验收才能获得专项资金补贴。

(七)农村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效益审计调查整改情况

公积金计算办法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处理问题探讨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国家先后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财务工作提供了依据。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这些办法在某些方面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笔者就财务核算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抵债资产的问题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发放的项目贷款,在清收时除收回货币资金外,债务方可能以土地、房产甚至动产等实物进行抵债,由于各方面原因这些实物变现能力差,甚至几年内无法变现。另外,随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不断增长,个人不能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也在日益加大,中心可能会以强制执行其抵押房产方式来进行抵偿。

对于收回抵偿房产如何进行财务核算,两个“办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对这部分资产的财务处理不尽相同:有的随意增设“固定资产”科目予以处理,也有的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载;更有甚者不作任何账务处理,使这部分抵债资产成为账外资产。

建议增设“抵债资产”科目,按资产类别或债务人分设明细科目,按以下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收到抵债资产时,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意见的评估价值加各项处置费用(评估费、过户税费等)入账。当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低于“逾期贷款”科目余额时,按入账价值,借记“抵债资产”科目,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差额,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贷记“逾期贷款”科目,按支付相关税费,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反之,入账价值高于“逾期贷款”科目余额的,按入账价值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与相着税费的差额,贷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

抵债资产是否计提折旧?笔者认为,中心收回抵债资产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尽快收回属于住房公积金职工共有的资金,不应对该资产进行自用,也不能以该资产出租方式获取收益,所以不宜参考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无需对资产折旧的提取、资产出租收益等方面的核算进行明确,但需要考虑处置资产的收益与损失。

处置抵债资产时,按变现金额与相关税费差额即实际收到款项,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抵债资产”科目,两者差额,借记“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或贷记“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二、关于管理模式的问题

现在各地管理模式仍实行分散管理,若应用银行现代管理科技手段,对中心银行账户实行“1+x”管理模式,中心设立明确主账户,用来统一核算,“x”指下设县市区管理部在各家银行开设的用来核算本金的财务虚拟账户。市中心与管理部之间相互调剂资金,中心不再设应收、应付科目的核算,解决了管理资金沉淀较多且分散的问题,获得时间效益最佳的存款组合,简便了公积金存款利息计算、审核和结算,只有主账户计息结息,子账户不再结计息,减少核算步骤、流程,工作效率可大大提高。

三、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问题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作为住房公积金核算的依据,首先应该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基础,但恰恰又没有明确,由此造成各地区或采用权责发生制或采用收付实现制,无章可循、口径不一。

本人认为,为了正确划分并确定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核定属于当期的利息收入与支出,各地中心信息系统开发中应当考虑对预提利息收入、预提利息支出的自动,按季度列支利息支出和预提利息收入。每季末,按每笔定期存款或国债金额在当季存在天数核算属于当季应确认的定期存款或国债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科目;按照信息系统试算当季应付职工利息,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相关结算费用问题

《住房公积金核算办法》关于业务支出,只规定了三个明细科目:公积金利息支出、归集手续费支出、贷款手续费支出。实际工作中,又会发生许多诸如账户维护费、电汇手续费、支票工本费、网银转账费等账户结算费用,这些费用发生时由银行从账户中直接扣划的。各地有通过管理费用账户转平然后报销的;也有直接在业务支出列支的。建议《会计核算办法》明确在“业务支出”科目增设“其他业务支出”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上述结算费用,发生上述费用时,借记“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五、关于事业基金问题

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定向用于风险准备金、中心管理费用、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个方面,当年增值收益无节余。但是,管理费用是按照年度财政预算进行计提的,对于动辄数百万元的信息系统建设费用、办公场所更新改造等费用不是一年的增值收益所能承担的。建议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经费后,建立城市廉租房补充建设资金前,按增值收益一定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同时,因为提取资金数额一般较大,须纳入住房公积金账务处理,而不是提取后作为管理费用的一部分,以减少资金挪用风险。为此,需增设“事业发展基金”科目,年终决算时,按增值收益比例,借记“增值收益分配”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参考文献:

1.《改进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马军财务月刊(综合)2008-11

公积金计算办法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职工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以及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5〕77号)已经成立的,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合同,并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贷款户和增值收益户。

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当自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由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或者清算组织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转移、封存和支付等情况。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月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

单位为职工缴存连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

第十五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文秘站:)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数。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按年结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取,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录用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

(五)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三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利率,为职工提供贷款由各级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按缴存公积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实行限额控制。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可以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确保正常支付和贷款需要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批准可以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业务收支预决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预决算及相应的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审制度,督促单位按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职工有权督促所在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对其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且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约定的有关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各地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应当按季向当地人民政府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并逐级抄报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9月将上一结算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三十八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查询费,磁卡工本费除外。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限期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逾期拒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未给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

(四)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受委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的,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向社会公布虚假情况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限期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三),,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公积金计算办法篇4

住房公积金改变了原来的住房分配体制,推动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属于一种政策性住房管理制度。目前,我国由各省、市、县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来对公积金进行具体的管理和运作,管理中心体现出的是政府的管理职能,而并非经营机构,相比于其他企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主要特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实施权责发生制

一般企业的会计期间与自然年度相同,但住房公积金归集的时间却是从每年的7月开始,并向后延伸一年,管理中心会根据法定利率以及职工账户累计余额结息,且此利息归属于职工账户。因此,在会计年度结束之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应付职工利息要使用权责发生制,而且要利用计提利息来计算出当期的损益。

(二)会计核算侧重点与一般企业不同

一般企业的核算重点主要集中在成本方面,这点与公积金会计核算有明显的不同,公积金会计核算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其所归集资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并最大程度的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资金使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是公积金会计核算的重点。

二、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归集提取

根据相关制度准则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职工、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均在住房公积金贷方核算,职工购买、翻建、租赁、建造自住房屋提取公积金的情况则在住房公积金借方核算。近些年来,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的组织架构再不断地进行调整,系统内单位的资金转移越来越多,但这些内部资金转移在会计核算中不能与正常业务的资金流入、流出区分,在这样的状态下,财务账套很难反映出当年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真实状况。

(二)业务收支

目前,公积金利息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等是要求在公积金业务支出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并从公积金存款户列支。但在实际业务中,现代化的支付方式增加了管理中心划拨相关费用的业务支出,由于涉及的账户过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十分谨慎,如果操作出错将影响后续会计核算,也会给管理中心其他工作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应收及应付利息

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运作中发生的应收却未收的利息应计入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委托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就属于此类业务。为了能够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中心也要采取一些理财行为,例如将沉淀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或购买低风险国债,但关于这些业务的处理,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却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引,一些管理中心根据年末实际情况计提应收利息,而这种做法在真实性和配比性上都有所欠缺。此外,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和结息年度之间存在差异,这导致一些管理中心在应付利息的计提上不够准确,多提或少提应付利息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了其当年增值收益的准确性。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管理规定提出了对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限制:第一,不得低于年度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年末累计贷款风险准备金占贷款余额的比例高于1%,第二,不得低于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第三,要求每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账户余额,始终保持:贷款风险准备金占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也就是按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1%补提贷款风险准备金。按以上三种不同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所产生的结果不同,抵御贷款风险的能力也有差异。从实际情况来看,不低于1%的表述留给管理中心的浮动空间过大,有的管理中心提取比例达到了3%甚至更高,已经超过了商业银行,而对这些准备金的后续使用和管理制度不完善,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此外,虽然财政部对呆账做出了相关解释,但却没有明确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办法,呆账核销缺乏规范性。

(五)增值收益分配

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收、支差额就是其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的使用方向主要包括:公积金坏账的核销、补充城市廉租房建设资金、维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正常运转等。根据相关规定,管理中心日常运转所需的管理费用需使用一定的测算办法提前预算,再通过过财政部门的审核批准后,作为费用在增值收益前列支,提取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增值收益分配贷记:应付管理经费”。可以看出,这种处理方式并不符合会计核算原则,且管理费用的提取金额不能再增值收益表中体现,在这样的财务环境下,提供出的财务报表清晰度较差,也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信息的理解。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一些建议

(一)完善会计核算制度

首先,目前的公积金核算办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公积金本身发展的客观要求,需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查缺补漏,适时调整完善,最终制定出适合公积金发展需要的方针政策。其次,各地管理中心可考虑定期组织财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同时不定期的组织财务人员集中学习政策法规,通过培训学习来提升专业能力,并及时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共同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最后,各管理中心可建设现代化信息系统,与上级行政监管部门实现网络互通、数据共享。

(二)完善公积金明细科目设置

随着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逐渐增多,其相关内部转移业务也随之急剧增加,为了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取住房公积归集和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核算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增设一些明细科目。此外,针对涉及账户过多和操作繁琐的情况,管理中心应该考虑使用计算机软件来提升工作效率及准确性。

(三)完善应收利息的处理与核算

首先,实质重于形式是核算单位贷款利息的基本原则,同时过程中还应该保持应有的谨慎性,对于无能力偿还本息的个人,管理中心相关部门要拟定报告,经过财政部门的核实后,受托银行和中心财务部应同步停止对应收利息的会计处理。其次,对于定期存款的利息,如果需要以季度为周期单位考核资金的增值收益,则需要在每个季度预提利息,并增设二级科目“应收定期存款利息”用于对此类业务的核算。

(四)做好风险准备金的核算

“按不低于增值收益60%的比例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规定,在科学性上有所欠缺,在实际工作中也不易被理解和把握,所以可以考虑取消这条关于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规定,而仅使用“不低于公积金贷款余额1%”这条规定来确定计提比例,但这个比率也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若使用此方法来核定计提风险准备金,一旦年末委托贷款科目余额超过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余额的1%时,应根据两个账户余额的差额进行补提,反之则冲回。

(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积金计算办法篇5

一、制度建设是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的保障

中心修订和新制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通知》、《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保管办法》、《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系统的通知》、《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贯彻落实,提高了工作人员的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了在工作中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新局面,保证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各项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的前提下顺利开展。

二、抓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

1、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会计核算工作量大、繁琐,但还必须做到严谨、细致。会计核算最基础、最经常的工作是与财务处理有关的各项工作。为此,中心合理组织并及时协调账务处理各环节的有关工作,加强各岗位之间的配合和衔接,保证账务处理程序的严密、流畅和不脱节,做到了有条不紊。受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委托贷款回收业务中存在的挂账现象、中心与银行对账的及时性等比较突出的问题,都得到了有效解决。中心会计工作的效率、质量稳步提高,会计工作的职能和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2、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2004-2009年期间,中心根据有关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政策规定和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对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了全面核实,清理合并了原设在城信实社、农联社和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多个支行帐户,回笼资金2500多万元。目前中心的银行账户均为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审批后保留使用的帐户。

3、保证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中心在资金管理和运作过程中,妥善处理了住房公积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的关系。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发放贷款所需资金前提下,经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沉淀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在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实现了保值增值。2009年住房公积金实现收入10112.82万元,全年支出3918.23万元,收支相抵,全年实现增值收益6194.59万元。完成计划的206.49%,比上年增加3431.84万元。

4、强化对区(市)管理部和分中心的管理和指导

中心按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对各管理部、分中心实行授权管理,除协助它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外,还及时为各管理部建立住房公积金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经常进行指导和检查,使各区(市)管理部和分中心在中心的统一管理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

1、大额资金支付等重要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并重点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2、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和内部牵制原则,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各岗位之间合理分工,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保证授权与执行的职务相分离,执行与审核的职务相分离,保管与记录的职务相分离,坚决杜绝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稽核制度,重视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

四、自觉、主动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是相伴而生的,规范的管理离不开有效的监督。中心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方面,除加强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监控的同时,还主动地接受各方面的外部监督。

1、坚持按季或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收支情

况报表和管理费用会计报表,尽可能及时、完整地为财政部门提供其行使监督职能需要的会计信息。

2、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市审计部门自2004年到2006年连续三年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2010年度省审计厅历时一个半月对中心2007-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审计。通过审计不仅充分发挥了审计机关的经济司法职能,也有助于管理中心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决策和管理体系;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内部管理和监控机制,提升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维护了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3、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中心《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2009年住房公积金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10住房公积金财务预算的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管委会审议通过,及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抓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1、对财务人员加强了思想道德教育,注重培养爱岗敬业、依法办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不断增强其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求真务实、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公积金计算办法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任务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不是投资资金,只是暂存资金,是属于居民(职工)个人的。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运作机构的管理中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机构,而是代替政府执行管理和协调职能,协调政府、职工个人、单位、银行、开发商等多方利益关系,替职工个人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按现行体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积金业务的核算,二是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就是要根据自身的特点遵循其固有的原则并不断探索会计核算的新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既要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普遍原则,同时又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具有新的特点。

第一,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要实现两个分账。一是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管理中心要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实行三级明细核算。住房公积金总账核算(一级科目)、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核算(二级科目)、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三级科目),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对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对应的核算原则,即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目前,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收支业务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者支付现金时才确认。其要点是,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对应。收付实现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才能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经营活动的成果。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分类

住房公积金是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种政策,是通过强制性的储蓄方式,建立的一种义务性的个人住房消费专项资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长期强制性储蓄政策,筹集和融通住房建设资金,不断提高和改善城镇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归集模式;另一类是委托归集模式。

这种分类的依据是看归集审核前台由谁承办,如果是由管理中心直接承担,如北京、杭州、青岛、桂林,就为直接管理模式;而委托由银行承担的,如上海、南京、重庆、天津、武汉、成都,则是间接管理模式。但也有从归集信息采集的直接性来分类的,即看中心能否直接从归集业务前台采集到第一手归集信息,若能够直接采集信息的,如北京、杭州、南京、重庆、青岛、桂林,则为直接模式;若是滞后的,如上海、天津、武汉、成都则是间接模式。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侧重点与一般会计核算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科目分为四大类14个科目,即资产类6个、负债类3个、净资产类3个和收支类2个,会计处理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较为简单,既不需要对生产费用进行归集,又不需要按产品进行分配,成本核算不是住房公积金核算的主要方面。由于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的运营安全、保值增值是其主要目标,其会计核算注重的是准确性和及时性,财务管理注重的是风险的防范以及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责任主体

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法定的单位职工按月缴存的个人长期住房储金,管理中心作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主体,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法进行账目和资金管理,形成与缴存人之间的住房公积金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尽管管理中心一般不直接握持职工住房公积金,而采取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账户,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托存于银行的做法,但在法律意义上,管理中心承担着对每个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负债的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前台功能的承办机构主要有管理中心和银行两种做法。北京、杭州、青岛均是由管理中心自设前台网点,直接面向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进行信息审核。而上海、重庆、南京则均采取委托银行柜面工作人员的做法。在法律意义上,上海、重庆、南京由于采取委托银行进行前台操作的做法,管理中心实际上没有在法律意义上自己直接履行审核缴存信息合法性的责任。换句话说,一旦发生缴存审核合法性争议,管理中心与银行之间的法律责任将按照合同法规定委托原则,即作为委托人的管理中心相对缴存单位和职工负有直接的审核法律责任。

总之,无论是直接归集模式还是间接归集模式,作为管理主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法律主体。

(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封闭性的专项基金。从缴交者角度看,其缴交的公积金不能随时“回赎”,只有符合购房等条件时才能使用,否则只有退休时一次性提取,在此之前,其资金实质上被用于帮助其他缴交者满足住房需求,体现基金内部成员间的互助和互济。从资金运作角度看,公积金从归集“入账”,到提取或者发放贷款“出账”,整个资金循环限于内部,没有和外面资本市场连通起来,因此保证资金“入账”与“出账”相称,实现资金收支平衡至为关键,否则就会出现“钱不够用”或者“钱无处用”的局面。因此,归集业务是保证提取和个贷业务正常开展,维持整个公积金资本运作的基础和前提。

另外,《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由此可以看出管理中心只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但具体金融业务(开立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结算及归还)等均委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银行来办理。这种委托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如增加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管理成本、使住房公积金面临的风险更大等。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一般业务性问题相比,会计模式上的问题显得更为关键、更为根本。因此,解决会计核算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变得尤为重要。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会计核算模式

(一)改革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主要应该着眼于归集管理模式的改革上。因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有明确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房提取、退休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等。各地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基本是按照这个方向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所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模式改革的余地不大,要有改革和创新,也必须是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作出规定。地方上特别是城市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要有突破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就地方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应该着眼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模式的改革。

由于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但又要面对数以万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资金管理,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手续”。这条规定实际上确立了管理中心和银行之间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进行分工协作的合法性。

为适应住房公积金管营分离的管理模式,强化以会计核算为主线的业务管理和操作,改革原归集、贷款核算的方式已势在必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包括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公积金转移业务,公积金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归集核算的部门职能为受托银行和中心营业部、办事处(以下简称部办)、会计核算处,会计核算新模式流程如图1所示。

受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转移、提取的银行金融结算业务。“中心”营业部、办事处负责与受托银行的公积金结算票据的交接;对公积金票据的复核、票据与公积金系统信息的核对;根据公积金票据编制财务记账凭证;核对公积金票据和记账凭证的一致性,同时,按日序时整理,装订公积金票据,并将财务记账凭证和银行流水对账单与会计核算处凭证交接。“中心”会计核算处负责根据业务处室交接的记账凭证和银行流水对账单,审核记账凭证编制的正确性,审核记账凭证相关科目与银行流水账勾稽关系的正确性,并在电算化财务系统中留下审核的痕迹;根据已审核的记账凭证,进行电算化记账,记录公积金财务账簿和公积金存款序时日记账;公积金存款账和各受托银行的“中心”专户进行资金对账,编制存款调节表;会计凭证整理、归档。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1.制定相关法律。从国外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看,不仅有基本法,而且还有针对关键环节的与基本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但在我国,相关的法规尚未建立。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各领域各项事业良好的运作效果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作为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运行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唯一的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是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发,而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研讨和立法程序,难以保障公积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在广泛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相关法律,同时还要在总结本国经验教训和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运作过程中责、权、利这些关键环节立法。这样,才能依法督促单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为职工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公积金的缴交率。

2.开展执法检查。各地政府要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强部门之间配合,采取行政、法律、建立信息系统等多种手段,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要充分发挥各单位工会的监督作用,把住房公积金建立和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城市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布,提高透明度。同时还要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参考文献】

[1]季资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探讨[J].财会月刊,2005(11).

[2]王梅华.建立住房公积金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的探讨[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4(4).

[3]陈丽华.优化住房公积金结构刍议[J].财会通讯,2006(11).

【公积金计算办法(6篇) 】相关文章:

小学学校工作总结范文(整理5篇) 2024-06-19

季度工作总结范文(整理4篇) 2024-06-11

转正工作总结范文(整理10篇) 2024-05-21

数学教研组教学总结范文(整理10篇) 2024-05-20

幼儿园大班的工作总结范文(整理4篇 2024-05-15

班主任家访工作总结范文(整理4篇) 2024-05-15

慢病工作总结范文(整理7篇) 2024-04-28

电工电子实训感悟(6篇) 2024-07-10

公积金计算办法(6篇) 2024-07-10

会计监督制度(6篇) 2024-07-10